苏卫医[2009]109号
各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残联:
现将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维护医疗安全,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发的合法权益。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盲人医疗按摩所的准入管理,依照《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等工作。
三、由于我省一直正常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管理工作,因此,凡申请在我省医疗机构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
(一)《管理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并具有县级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评审取得的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的。
四、申请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按摩活动,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具备《管理办法》的第四条及本文第三条规定外,所在医院机构的诊疗科目中还必须已核准登记推拿科专业。
五、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人员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文第三条的要求,并具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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